公棚公平、公正難上難!
2019-11-27 17:59:18 來源:
甘忠榮 文章出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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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棚公平、公正難上難!
我國賽鴿公棚無一例外聲稱:堅持按公平、公正、公開三公原則辦棚。但公棚不公的條款卻公然長期普遍存在。這足以說明公棚表里未必一致。而公棚不公平、不公正是普遍存在。對公棚而言,作到公平、公正,實在是難上難!
以下幾條規(guī)定即足以證明:
1、已交參賽費而未能參加比賽的信鴿,不退參賽費。
《2019年國際鴿聯"FCI"世界排名大獎賽(中國北京愛亞卡普站)比賽規(guī)程》規(guī)定:150公里訓放后,如遇賽鴿丟失未能參加200公里集鴿上籠,賽事承辦單位退還該羽參賽費。集鴿上籠,退還該羽賽鴿報名費(1000元 )。
這一規(guī)定是退還賽鴿報名費的規(guī)定。
2010年1月25日起執(zhí)行的《陜西省信鴿公棚競賽管理暫行辦法》第五十三條規(guī)定:已交參賽費而未能參加比賽的信鴿,公棚應退還參賽費。
除陜西省信鴿公棚外,我國各公棚對已交參賽費而未能參加比賽的信鴿,均無退還參賽費的規(guī)定。
筆者認為:陜西省關于退還參賽費、退還飼養(yǎng)費之規(guī)定合理,合法。體現了公平、公正原則。
貴州各公棚而言,也不例外。
眾所周知:參賽費是賽鴿參加比賽費的費用。賽鴿未上籠比賽理應退還參賽費。否則,落入公棚一方腰包、明顯有失公正。
2、獲獎鴿拍賣收入60%返還參賽者,拍賣40%歸公棚。也委實不公平、不公正。
我國公棚無一例外將獲獎鴿拍賣收入按一定比例付給獲獎人。但公棚也要從中占便宜。一般大多在規(guī)程中按六、四開劃分拍賣收入。即獲獎鴿拍賣收入60%返還參賽者,拍賣40%歸公棚。 紅楓公棚規(guī)定: 未拍出的獲獎鴿按該羽賽鴿起拍價的40%交公棚領回。
《百鴿園2019中國杯四關綜合鴿王大獎賽》規(guī)定: 拍賣收入70%歸鴿主,30%歸主辦方。
《2019年國際鴿聯"FCI"世界排名大獎賽(中國北京愛亞卡普站)比賽規(guī)程》規(guī)定:境外參賽鴿拍賣收入50%返還歸鴿主、50%歸承辦公棚;境內參賽鴿拍賣收入60%歸鴿主、40%歸承辦公棚。
既然獲獎鴿(即參賽鴿)其所有權歸鴿主。對此,公棚也公認。那么,鴿主對獲獎鴿享有所有權,性質屬財產所有權。
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處分的權利,包括占有權、使用權、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。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、最完全的支配,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。它是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所有人對財產享有的控制、支配權。而收益權是所有人對利用財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有據為已有的權利。因此公棚不能侵占!
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第三十九條規(guī)定: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處分的權利。第四條規(guī)定:國家、集體、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。
既然獲獎鴿為鴿主所有。公棚就不能將獲獎鴿視為公棚與鴿主的共同財產。因此,“獲獎鴿拍賣收入60%返還參賽者,拍賣40%歸公棚。” 之規(guī)定,侵犯了鴿主的財產所有權。結合獲獎鴿拍賣而言,拍賣收入屬收益權。即是財產所有人對利用財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有據為已有的權利。公棚無權分取分文。顯然,獲獎鴿拍賣收入60%返還參賽者,拍賣40%歸公棚之規(guī)定,也違反公平、公正原則。
當然,拍賣要花必要費用。如組織拍賣、請拍賣師、租用場地等費用應當從拍賣收入中扣除(可在拍賣收入中扣除 20% 左右作拍賣費用,其余歸獲獎鴿主)。
由于獲獎鴿拍賣是由公棚組織實施,除付給拍賣師一定費用外,由于公棚組織拍賣,應收取一定報酬是無可非議的。但比例不宜過高。從公棚實際拍賣情況看,如總獎金為三百萬左右的某公棚決賽后,其獲獎鴿拍賣收入為一百多萬。按拍賣40%歸公棚,公棚付拍賣師一萬余元。僅拍賣獲獎鴿一項,公棚就獲得四十多萬。這應視為巧取豪奪。如即拍賣萬元。。2016年11月22日,開創(chuàng)者(北京)國際賽鴿俱樂部在北京神農莊園舉行拍賣會。在拍賣師周傳紅的主拍下,514羽2016年開創(chuàng)者“鐵鷹四關”鴿王全部拍出,其中何賓的環(huán)號為2016—05568的鴿王冠軍“神奇的小鳥”拍出了全場最高價300萬。僅此一羽獲獎鴿,開創(chuàng)者(北京)國際賽鴿俱樂部即獲利 90萬。
3、流拍賽鴿按拍賣底價的一定比例取回(相當多的公棚規(guī)定流拍賽鴿由鴿主按拍賣底價40%取回);這也是將流拍賽鴿視為公棚的財產。這顯然也不公平。
很多公棚均有這樣類似的規(guī)定。如紅楓公棚規(guī)定: 未拍出的獲獎鴿按該羽賽鴿起拍價的40%交公棚領回。作出這種規(guī)定的該公棚,還聲稱:被信任是一仲快樂!但這規(guī)定公平、公正嗎?值得信任么?
既然流拍賽鴿(獲獎鴿)為鴿主所有。公棚就不能將流拍賽鴿鴿視為公棚的財產。因此,公棚規(guī)定流拍賽鴿由鴿主按拍賣底價40%取回是毫無道理的。
同時,公棚收的飼養(yǎng)費即由公棚負責飼養(yǎng)。比賽結束后按公棚規(guī)定的拍賣底價40%取回,也毫無法律、法理依據。因為“流拍賽鴿” 所有權是鴿主的。比賽結束、拍賣結束、流拍后鴿主有權收回本屬于自己的愛鴿。而這,也是天經地義的!
筆者希望有良知的公棚老板反思:上述規(guī)定公不公平、公不公正?怎樣才是名符其實的公平、公正?如何做到誠信、公平、公正、公開三公原則辦棚?這很值得反思。
上述規(guī)定也不限于是非對錯。還拷問公棚老板道德、誠信、良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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